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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05-23 09:38:4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公序良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培育良好习惯;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注重餐桌礼仪,不铺张浪费;
  (四)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端庄,着装得体;
  (二)不得污言秽语、大声喧哗,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干扰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乘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者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靠右侧行走;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依法合理使用场地、设施、音响,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七)不得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三)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
  (五)不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实施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悬挂宣传品;
  (六)不在禁烟场所或者人群密集处吸烟;
  (七)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根据传染病防控要求,应当配合相关机构的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机动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减速慢行;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载人,不乱停乱放;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或乘坐车辆,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不食用散发异味的食品;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辆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八)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识,规范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无障碍通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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