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前告知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经领导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五、事前告知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经领导审核后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准备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采纳。
六、听证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经领导审核后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送达当事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和送达
《行政处罚呈批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代收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附件)上签字盖章。
八、执行
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承办人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九、结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件)报领导审批,并对违规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交档案管理人员,由其加盖档案归档专用章,做好登记,归档保存。对移送和转办的案件,待承办部门将案件处理结果回复后,做好登记并归档保存。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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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保护区
中国登山协会拓展基地
国家AAAA级旅游区
国家地质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