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随旅行社组团出游,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或者提供的旅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旅客权益受损,应当如何赔偿?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游客跟随旅行社组团出游,而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或者提供的旅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旅客权益受损,应当如何赔偿?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此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一、旅行社收了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二、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10%的违约金。
三、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那如果档次比协议高呢?旅游者不会还要加钱吧?)
四、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五、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行者赔偿。
六、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导游是个好差使,可不得不承认:的确很不自由!)
七、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八、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交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九、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和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十、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20%的违约金。
陕西省涉嫌旅游违规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为规范陕西省涉嫌旅游违规案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登记
旅游稽查机构对上级交办、市场检查发现或收到举报的涉嫌旅游违规案件,应指定专人填写《涉嫌违规案件登记册》,在1个工作日内报稽查队领导审批。
二、立案审批
1、旅游稽查机构负责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查并落实承办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告》(附件),报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附件)并送达当事人。
2、需转下级旅游稽查机构处理的,承办人员填写《涉嫌违规案件转办通知书》(附件)下转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对因职能所限需转上级或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承办人填写《涉嫌违规案件移送函》(附件)移送上级或相关部门处理。
3、一般性违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结案后制作《一般性违规案件查处登记表》(附件)。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三、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前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
2、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时需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附件)交当事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退还登记保存的证据时,应制作《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附件)。
3、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60天内完成。
四、调查终结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件),报稽查队领导作出批示;经调查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立案报告》(附件),经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立案通知书》(附件)并送达当事人;如构成行政处罚时,由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呈批报告》(附件),报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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