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国家旅游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该项制度在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得以确立。此后,在1996年10月15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1996年11月28日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一项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每年将三分之一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质量保证金制度中的赔偿请求人,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适用范围
(1)管理。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2)适用范围。出现下列情形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①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②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③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3)不适用的范围。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①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旅行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③适用保证金赔偿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④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⑤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旅游局分级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案件的审理。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赔偿原则及程序作出赔偿决定。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办案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③办案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管辖权。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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